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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多少年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2022/7/21 17:52:19 库尔勒知名律师

 毛新勇律师,库尔勒知名律师,现执业于新疆梨城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城市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多少年

  人民政府会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环境现状,以城市的规模和发展方向,实现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为城市做一个规划。想必很多人想要了解,城市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多少年城市总体规划的原则是什么下面由为您介绍一下。




  一、城市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多少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城市总体规划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所以城市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极个别城市有25年的。


  二、城市总体规划的原则


  城市总体规划要因地制宜地、合理地安排和组织城市各建设项目,采取适当的城市布局结构,并落实在土地的划分上;要妥善处理中心城市与周围地区及城镇、生产与生活、局部与整体、新建与改建、当前与长远、平时与战时、需要与可能等关系,使城市建设与社会经济的发展方向、步骤、内容相协调,取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要注意城市景观的布局,体现城市特色。发展原则包括以下几点:


  1、科学规划


  加强高新区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城市建设、土地利用、环境保护、主体功能区以及产业布局规划的充分衔接,既要高起点、高标准制订发展规划,又要严格按照规划建设发展。


  2、聚集发展


  推动高新产业、优势企业和优势资源向高新区集中,充分发挥区位、资源、产业等优势,把握市场需求,推动同业集聚和产业协作,实现区内产业错位发展,积极发展关联性强,集约水平高的产业集群和特色鲜明的区域产业品牌。


  3、创新发展


  探索建立政府主导、业主开发、政企共建、项目先行的有效运行模式。支持高新区建立区域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孵化器,搭建产学研联合创新平台,形成技术创新强势聚集区。


  4、可持续发展


  充分发挥高新区产业集聚、集约发展功能,切实推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有效整合产业链,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扎实推进节能降耗。


  三、城市总体规划的战略


  1、城市土地使用


  城市土地使用规划分为地域划分、分区制度和街区规划三个基本层面。每个层面的土地使用规划都包括发展政策和土地使用管制规定二个部分。发展政策制定发展目标及其实施策略,不具有直接管制开发活动的法律效力,但作为制定管制规定的依据。


  2、城市公共设施


  城市公共设施包括交通设施、公共开放空间、教育、文化、医疗和社会福利设施。这些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涉及到建设省和其它部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公共机构和私有机构,都要纳入城市规划的统筹考虑。


  3、城市开发计划


  较大规模的城市开发计划无法完全依赖土地业主的开发意愿,因为日本的土地产权较为零散,地块规模较小,使开发商难以实施较大规模的开发计划,需要政府发挥主导作用,运用各种法定措施,确保城市开发的整体性和避免城市无序扩展。根据城市更新法,人口规模较大的城市都要编制城市更新计划作为城市发展政策的组成部分。


  综上所述,城市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若您有其它问题,可以登录的官方网站,免费咨询律师!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核心内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判办法将于今年12月29日开始施行。该办法强调编制保护规划,保护规划将自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批准公布之日起1年内编制完成。接下来为您详细介绍。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0号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已经第16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12月29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 


  2014年10月15日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的编制和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实施保护管理,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改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居住环境,应当符合保护规划。


  第四条 编制保护规划,应当保持和延续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第五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应当单独编制,下列内容应当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


  保护原则和保护内容;


  保护措施、开发强度和建设控制要求;


  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保护要求;


  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需要纳入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地的城市、县已被确定为历史文化名城的,该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当依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单独编制。


  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地的城市、县未被确定为历史文化名城的,应当单独编制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并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


  第七条 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街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符合历史文化名城、名镇、街区保护规划。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规划深度应当达到详细规划深度,并可以作为该街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街区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不得违反历史文化名城、名镇、街区保护规划。


  第八条 历史文化名城批准公布后,历史文化名城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批准公布后,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历史文化街区批准公布后,所在地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


  保护规划应当自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批准公布之日起1年内编制完成。


  第九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街区保护规划的编制,应当由具有甲级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承担。


  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应当由具有乙级以上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承担。


  第十条 编制保护规划,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的核心保护范围内,确因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有关的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消防设施和消防通道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会同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订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编制保护规划的需要,及时提供有关基础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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